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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财政助力稳企业保就业贷款风险代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12- 11 21: 59浏览次数:
                                                                               

 

邻府办发〔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邻水县财政助力稳企业保就业贷款风险代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

邻水县财政助力稳企业保就业贷款风险代偿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能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建立财政引导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由邻水县人民政府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代偿基金(以下简称代偿基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在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中发生的逾期贷款代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注册地或纳税地在县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代偿基金划拨、资金补充、按代偿基金实际发生金额的1%向国投公司拨付基金管理经费,负责对代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邻水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对贷款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开设风险代偿基金专户,做好代偿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对代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代偿基金进展情况;及时向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报告代偿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审核的资料进行审定,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牵头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县人行:负责指导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宣传财政助力稳企业保就业贷款风险代偿基金政策。

第三章代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基金规模。代偿基金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万元,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相应增加预算,由县国投公司开设风险代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申请条件。贷款企业因流动性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形成违约风险的,可向县国投公司申请,启动基金代偿程序。

第六条代偿范围。县域民营企业,贷款本息逾期发生在202021日后的贷款。

第七条审批程序。由贷款企业提出代偿申请,县国投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金融工作局审定。审定后由贷款企业和贷款金融机构与县国投公司签订贷款代偿三方协议,县国投公司代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后保留依法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基金追偿。代偿基金发生代偿后,县国投公司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自代偿资金拨付之日起,代偿企业一年内归还代偿资金的,偿还代偿资金本金;一年后偿还代偿资金的按当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追回的代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全部计入代偿基金。经法定程序仍无法追偿的代偿资金,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第四章代偿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第九条对符合代偿范围的企业,实行代偿总额核定,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申请需提供代偿资金申请报告、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县国投公司根据县金融工作局审定意见,按代偿协议拨付代偿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归还贷款。

第五章代偿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县国投公司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报送代偿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代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外,不得申请代偿资金及县政府其它政策性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代偿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擅自改变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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