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的解读
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的事宜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8日以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安市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面提速若干政策措施》《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起草过程
10月12日,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事宜,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内部审查通过;12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就本次修改内容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10月13日,县政府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对邻水县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判分析。最终形成《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审议稿)》,并于同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土地价款分期缴纳。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可分期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价款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的不支付利息,超过付款期限的应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修改为“土地价款分期缴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15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不支付利息”。
(二)将《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邻府办发〔2023〕3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文件其余内容不变。